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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同等域名时没有侵犯商标权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dhum333    時間: 2024-1-24 15:12
標題: 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同等域名时没有侵犯商标权
巴拉那州上诉法院第十民事庭一致裁定,公司使用域名“areautil”并未侵犯 Área Útil Imóveis Ltda. 公司的商标权。 在互联网上。 Area Útil 的上诉被审理并被驳回,但未对案情作出裁决,原因是“提交人公然缺乏兴趣并因此缺乏行动”,并下令支付费用和律师费。 对于该案的报告员、法官卡洛斯·曼苏尔·阿里达来说,“受到注册赋予作者的法律保护的品牌不仅由孤立的‘有用区域’一词构成——正如所证明的那样,法律禁止——而是通过“有用区域”一词形成的混合标记,以注册风格绘制的字母,并适当地附有公鸡形状的风向指示器的设计”。 因此,根据决定的内容,根据第 122 条和第 124 条,特别是第 VI 条,

该品牌的主旨要素和争议中心(有用区域)不可能进行注册。 9,279/96,“给出的比房地产活动中常用的”。 第十庭法官一致认为,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相互竞争,“因为提交人都没有试图进入互联网的计 电报数据 算机媒体——无论是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房地产谈判的范围内,还是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房地产谈判的过程中,”手段,或希望使用所述车辆作为其商业活动的媒介——被告也没有促进房地产的直接谈判。” 该决定还基于巴西互联网指导委员会第 001/98 号决议附件二第 2 条,其中指出“DPN 一词意味着顶级域名,负责指定类别、活动领域域名持有者运营的”。 除了排除品牌凌驾于域名之外的情况之外,报告员得出的结论是:“如果作者愿意,



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她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网站,甚至保留她注册的名称和品牌,只要它尊重上述条件,因此,被上诉人已经注册了该域名。” 全文阅读: 概括: 采取义务谴责行动,要求处以罚款并预付监护权,并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。处理互联网上的域名注册。品牌的主格元素和争议中心(有用区域)不可注册,因为它通常用于房地产活动。从目前的记录来看,尚未证明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为了争夺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客体,因为原告无意进入互联网计算机媒体——无论是在进行财产谈判的范围内。特此,无论您是否希望使用所述车辆作为您的商业活动的媒介——被告也不会促进财产的直接谈判。在没有表明其优点的情况下终止该过程。由于缺乏采取行动的有效兴趣而缺乏行动。 判断: 查看、报告和讨论了库里蒂巴区第 11 民事法院 – PR 的第 216.002-5 号民事上诉记录,其中上诉人为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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